國家稅務總局石河子稅務局關于廢止《石河子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(試行)》的公告
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(qū)稅務局關于發(fā)布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(qū)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(試行)〉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(qū)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(試行)〉的公告》(新稅公告〔2023〕2號),《國家稅務總局石河子稅務局關于發(fā)布〈石河子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(試行)〉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石河子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)自2023年4月1日廢止。
特此公告。
國家稅務總局石河子稅務局
2023年3月31日